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醫藥制造企業,有土地約10畝因市政府規劃需求被征用,操用方式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劃撥方式取得上工業用地,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會議決定,共計土地補償款670萬元(由市財政局撥付),該土地原值416萬元,已攤銷96萬元,凈值320萬元,請問收財政撥付款項是否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不征收營業稅:1、必須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補償費必須是由財政支付的。你公司如有上述收回文件,由政府財政支付相關款項,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