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殘疾職工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能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應付工資中包括個人支付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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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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