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廣告費必須符合一下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老師:此文件是否繼續有效?
是否現在還必須是廣告業發票才能入廣告費?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3號令《稅務部門現行有效 失效 廢止規章目錄》的規定,(國稅發[2000]84號)失效。
2、對廣告費的要求還是適用(國稅發[2000]84號)。具體依據如下: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規定,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因此,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中的政策性規定不再執行,而有關管理性、程序性的規定,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注意是參照而不是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