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系1992年投資設立于廈門之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分別于1993年10月及1997年3月取得生產建設用地的政府批文(取得方式:劃拔地),而后依政府要求于1999年10月對原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外商企業自用性工業用地予以補辦出讓手續而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書》(即將限制性出讓工業用地改為完全出讓),請問我司于1933年、1997年及1999年是否涉及要繳納契稅?是否有明確的法規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有契稅相關優惠政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需要繳納契稅,具體依據如下: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按照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即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承受(指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通過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契稅的納稅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就是契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規定,契稅的征稅范圍為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具體范圍包括:
(一)土地使用權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移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出售(即有償轉讓)、贈與(即無償轉讓)和交換(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
房屋所有權轉移具體包括:
1.房屋買賣,即有償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2.房屋贈與,即將房屋所有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按照規定,房屋贈與應有書面合同或者契約,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農村基層政權機關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才能生效。
3.房屋交換,即相互交換房屋的所有權的行為。按照規定,房屋的使用者經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過變更租賃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相互交換房屋的使用權,不征收契稅。房屋的所有者之間通過簽訂交換契約,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相互交換房屋的所有權,按規定應當辦理契稅手續。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若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則免納契稅,應當辦理免征契稅手續;若價值不等的,應就超出部分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