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的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在2005—2011年間享受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和退還增值稅,設備的監管期的五年,現在我公司由于調整產品結構需要將以前的設備出售夠新的設備,但是有部分還處于監管期,我想問下:這部分設備需要退還國稅局之前退給我們的增值稅和抵免的企業所得稅嗎?如果需要退是按照原值計算還是凈值計算?稅收文件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按下列計算公式補征其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