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向某公司采購工裝一批,因對方逾期交貨需向我司支付違約金,我司已收到貨物,該違約金已在貨款中扣除,對方向我司全額開具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請問我司是否應向對方開具發票?應如何進行帳務處理?另:就該業務,對方可否按扣除違約金后的金額開具發票,謝謝! (請提供相關文件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第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經營性收入。而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方(付款方)收取的違約款項顯然不是經營性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也不會產生營業稅納稅業務。但是,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方(付款方)若取得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抵扣,則在收取違約款項后,應作相應金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因為,購進貨物或勞務全額抵扣了進項稅額,后續因此項購進業務而收取了違約款項,其實質相當于獲得了銷售方的一種價格補償,應作相應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另:就該業務,對方可否按扣除違約金后的金額開具發票,
應該按全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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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銷貨方:需要根據商品價格開具增值稅票.
對于購貨方:因為,購進貨物或勞務全額抵扣了進項稅額,后續因此項購進業務而收取了違約款項,其實質相當于獲得了銷售方的一種價格補償,應作相應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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