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煤礦企業2010年購進的固定資產,可抵扣并已抵扣進項稅。現該資產因技術淘汰報廢,是否需轉出凈值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
新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明確: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非正常損失,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請參考: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一)納稅人對存貨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價,每期期末因存貨賬面價值低于市價而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自2011年1月1日資產損失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申報。具體見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