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
我們企業是在2006年經當地地級政府(因涉及企業秘密不能告訴具體的地點)招商引資到當地投資的礦山企業,當時地級政府專門發文同意礦產資源補償費按50萬元/年征收。現今企業發展狀大了,按規定應繳的該部分費用比50萬元多,達到300萬元。現當地國土部門要求我們補交我們也同意補交2010~2011年度的礦產資源補償費700萬元。
請問老師,這筆700萬元的費用能不能從201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并請老師提供較為詳細的法律法規依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申請扣除,屬于補交以前年度的費用.
文件:國稅發2012年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