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再幫忙確認此項業務:
我公司是一家集團企業,公司的境外銷售統一由總公司代為實行,包括有開發新客戶,境外廣告,網絡銷售服務等與銷售有關業務,產品銷售價格是第三方價格,我公司將產品直接發給客戶后,貨款由關聯公司代收再統一匯回給我公司。總公司會根據幫我公司的銷售業務所產生的成本按成本加成的原則向我公司收取服務費用。請問這種情況需要交特許權使用費嗎?按國稅函2009 57號文第四點規定,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轉讓或許可這些技術,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在我公司的此份合同中,總公司并未向我公司轉讓任何的專門技術。是不是我可以理解為我們屬于此范圍內,不需要交特許權使用費?還是關聯公司間的銷售服務費都要按特許權使用費來代扣代繳?謝謝,請指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范疇。
2、你所稱的“境外銷售統一由總公司代為實行”,是否可理解為委托代理出口?總公司應有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資質。收取的費用為代銷手續費。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若不是委托代理出口關系,稅務機關提出的按特許權使用費處理,是否考慮的是總公司提供了市場及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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