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預收一客戶款項10萬,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按時給客戶供貨,預收款放在賬上有一年多了,貨還沒發給客戶,客戶不要退款,還是要我公司供貨,問這項預收貨款需要轉收入,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如果貨物沒有發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預收賬款未超過三年以上不交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根據以上文件的分析,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一定條件下可以認定為損失,那么對對方來講,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款項(含預收款項)也應該要確認為收入才合理。
各地對此也有延續以前政策的處理規定,如:《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七條關于應付賬款、壞賬損失的確認問題規定,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超過三年以上),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已經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稅前扣除。超過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連續三年。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知 》(甬地稅一[2009]20號)第十一條關于長期掛賬未付的應付賬款核銷的有關問題規定,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條例細則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本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外,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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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這些貨物是生產工期超過一年甚至更長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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