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其中港方股東占90%的股權,每年港方集團公司都將派其內審部門若干人員對我們公司進行各類審計,且相應的費用(機票、住宿、餐飲等)由公司來承擔,現稅局檢查中提出機票行程單和住宿費水單發票中的人員不是我們公司的在職人員,要求我們進行納稅調增補繳所得稅。
請問:1、稅局的要求是否合理?
2、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分擔是否有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局的要求是合理的,不是本公司人員,不能在本公司列支費用,屬于與公司的收入無關的支出。母子公司之間是不能列支管理費用的,可以列支勞務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