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在北京,現有外派人員到內蒙地區公司工作。工資在內蒙公司發,但外派員工的社保(住房、養老等)在北京公司代繳納,繳款憑據開具給北京公司,內蒙公司支付給北京公司社保款,內蒙公司列支費用拿什么憑據列支,可否列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如果你公司有勞務派遣資質,執行勞務公司的稅收待遇:
1)勞務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2)用工單位應將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
3)由勞務公司給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用工單位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否則,社保應在實際工作單位所在地繳納。(社保可以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