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取得工業用地一塊,計劃2013年開始進行基建,按照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限的稅務要求“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請問我們應該依據政府哪個部門的批文確定自批準征用時限?以下兩個證件以哪個為準?或是依據其他的?
1、規劃局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局2012年12月6日出具《土地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以下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