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購銷業務中,若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比實際發生要多,付款方以實際金額付款,取得的發票能全額抵扣嗎?這樣做有何稅務風險?請列出相關文件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由于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其成本也不允許扣除。即使是善意取得的。建議先作退票,再重開。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