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買一贈一,做視同銷售處理,如果贈給的是個體經營戶,贈一的那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買一贈一 :
1、增值稅: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
國稅函[2010]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