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與個體經營戶簽訂合作協議,由于個體經營戶不能提供正式發票,由我司替個體經營戶向稅務申請代開發票。此業務稅法有沒有規定,不允許我們代個體經營戶申請代開發票并進行入賬。如果可以的話,稅務會不會要求我們一定要按個稅標準來定開票稅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此例中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主體應該是個體經營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
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