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因建造配氣站需購買土地并支付征地補償款,請問:
1、如果出讓方是政府部門,其給我司開具的是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財政部監制)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政府應該給我司開具什么樣的票據?政策依據?
2、若轉讓方是企業,其是否應該作為轉讓無形資產給我司開具銷售不動產的地稅發票呢?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如果是土地所有者(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無需開發票,否則,如果屬于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應當依法開具無形資產轉讓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如下業務無須取得發票:工資薪金、土地出讓金、股權受讓款、拆遷補償費、捐贈支出、違約金(交易不成立)賠償款、接受投資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境外勞務費、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營業稅勞務、總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劃撥、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等等。只有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勞務范圍內的勞務才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這兩個稅的范圍是不用開具發票的,如果開具反而是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是的,應該給你公司按土地出讓金開行政收據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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