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一苗木協會的副會長簽訂了一份顧問費的協議,我公司在每月支付其顧問費時以工資表(小工資單)的形式支付,支付時已代扣代繳了對方的個人所得稅,是按勞務報酬計算的,請問,此費用能稅前扣除嗎?對方還需要提供發票嗎?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對方不是本公司的員工,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行為,必須取得發票才能稅前列支,可以讓對方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如下業務無須取得發票:工資薪金、土地出讓金、股權受讓款、拆遷補償費、捐贈支出、違約金(交易不成立)賠償款、接受投資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境外勞務費、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營業稅勞務、總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劃撥、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等等。只有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勞務范圍內的勞務才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這兩個稅的范圍是不用開具發票的,如果開具反而是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