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于1996年成立,企業性質為中外合作企業。由A(中方,個人獨資企業,占股權66.67%)與B(外方臺灣,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權33.33%)投資的。合同簽訂B每年等額分配,清算時所有資產歸A所有。目前賬面未分配利潤有6000萬元。
1、于2013年合作期滿。若雙方進入清算,需交納什么稅?
2、若雙方把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需交納什么稅?
3、若B把股權轉讓給A,又需交納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于2013年合作期滿。若雙方進入清算,甲公司需交納清算企業所得稅(25%)。A需交個人所得稅(20%),B需交預提所得稅(10%)。
2、若雙方把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A需交個人所得稅(20%),B需交預提所得稅(10%)。
3、若B把股權轉讓給A,B需交預提所得稅(10%)。合同需交印花稅(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