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大股東以我公司全子公司作為擔保人辦理了某銀行300萬元的個人信用經營性貸款,請問該300萬貸款利息能通過什么變通方式在公司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企業為言,屬于向個人借款:
1、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其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個人的利息收入應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利息支出的入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