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新成立的內資企業,主要從事石化產品倉儲服務業務。自2012年10衣蛾1日起屬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
自2008年開始一期工程建設至今,已初具規模。根據投資協議,我司將啟動二期工程,建設50萬立方米的儲罐容量。建設過程中,我司將購進大量的固定資產,包括儲罐、管線、閥門、泵和控制電纜等各類設備,其中儲罐占比最大。儲罐的采購是通過外購成品并運回安裝的方式進行,供應商開具專用增值稅發票。作為倉儲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我們認為用于倉儲服務的儲罐應該可以作為固定資產中的專用設備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具體理由如下:
1用于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儲罐應可以作為固定資產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2012年10月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倉儲服務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我司申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得到認定。根據“營改增”的相關規定,現代服務業中的物流輔助服務成為增值稅應稅勞務,外購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配件、修理修配等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我司的倉儲服務屬于物流輔助行業,是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增值稅納稅人進購的貨物(化工儲罐設備)的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我司的化工儲罐不構成“構筑物”,而是具有實際功能和用途的工業用設備。(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罐是化工企業常見的設備,從外觀來看是固定在某個地方并依托于構筑物的。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用于“金屬儲油罐、非金屬儲油罐、其他工業生產用地、罐”屬于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03類(“構筑物”),不能抵扣進項稅。但我司的儲罐用于儲存化工原料,并非“金屬儲油罐、非金屬儲油罐”。而且,113號文并未將所有的工業用罐都納入構筑物范疇,很多其他的罐列示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構筑物之外,例如“第27-3-2煉膠設備中的脫硫罐、清洗罐”、“第27-1-5 容器:壓力容器、氣柜、負壓容器、低溫容器、球形容器、常壓容器、帶攪拌筒單容器、其他容器”、“第37-1-3制煉設備中的碳酸飽充罐、蒸發罐、結晶罐”、和“第40-6-5罐:平衡罐、煉油罐、其他罐”等等。因此,我們認為113號文判定是否可以抵扣的實際依據應該是工業用罐的具體用途和功能,而不是所有被稱為“罐”的資產都是構筑物而不能抵扣。
我司二期建設的儲罐是用來存放液體化工原料和物料,在存放過程中,化工原料和物料通常要液相與氣相 的互換,需要通過儲罐的加溫、氮氣降溫等功能實現。例如,球罐在石油煉制工業和石油化學工業中主要用于貯存和運輸液態或氣態物料,操作溫度一般為-50~50℃‚操作壓力一般在3MPa以下 ,球罐除了具有的普通儲存功能,更需要有調節溫度和加壓等功能。 因此,我司的儲罐不同于普通倉儲用的儲存罐;從實際用途和功能方面來判斷,應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第27大類第1項第5條的容器:壓力容器、氣柜、負壓容器、低溫容器、球形容器、常壓容器、帶攪拌筒單容器、其他容器;應可以作為固定資產中的設備類進行增值稅抵扣。
3.2010版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證實了我們的判斷。(新法優于就發的原則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代替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 GB/T14885-1994),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在新標準中,對于工業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類已由舊標準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類改為“專用設備”大類,從增值稅原理上來講,劃入新標準的槽、池、罐、塔、井等是可以按專用設備抵扣的,而化工的儲罐是應該歸類于“專用設備”的。
球罐到底能否抵扣,請專家給予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區分的原則:如果不在財稅[2009]113號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構筑物代碼內則進項稅可以抵扣。(你對此已有研究)
2、劃分不清:1)可書面請示主管稅務機關;2)可將問題提交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咨詢臺,請求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