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投資管理性公司,有多個控股子公司,我們對其排出人員,實行多方面管理。但我們本身沒有具體經營業務,沒有收入。請問:
1、能否將我們發生的管理費用,分攤到各控股子公司?
2、如果可以分攤,可以選擇的分攤依據一般有哪些?
3、我們能否直接沖銷成本支出,不做收入繳稅?子公司能否全額從稅前作為費用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明確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