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主營收入中有一項苗木銷售所得是免稅項目,2011年年檢時(2010年度)稅務機關不予通過,原因我公司苗木收入與花卉收入未分別核算。我公司苗木收入在2010年的所得為虧損數,因此我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用免稅的苗木所得與其他應稅收入所得進行了抵減(合并計算)后進行申報,2012年我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否按2010的計算方法進行申報?稅務機關相關人員告之免稅所得虧損不用年檢,是不是這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2010年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待遇的項目沒有單獨核算,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同理,2012年度應稅項目于免稅項目若沒有分別核算,免稅項目仍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放棄優惠后,苗木所得與其他應稅收入所得可以合并計算所得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