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一個外商獨資企業,于2003年3月由香港注冊的A公司用其在國內B公司分得的利潤進行投資設立的。當時的政策是:用境內公司分得的利潤進行復投資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新設立的企業經營期限滿11年,可以退還復投利潤相對應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請問:
1、11年是否是從開具第一份出口銷發票的日期開始計算?還是按什么開始計算?
2、11年是按年計,還是按月計(11年*12月=132個月)?
3、如果公司2003年3月成立,2004年8月20日開具第一份銷售發票,按11年計算,則到期為2014年8月19日,這樣算正確嗎?如果2014年1-6月有銷售,7-8月沒有銷售,是否滿足經營期11年的稅收優惠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11年按營業執照時間取得時間或稅務登記時間。
2、按11*12月份。
3、2003年3月成立,到期時間為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