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問題一:我是一家礦業公司,由2家法人單位股東投資建成,該公司向其中一個股東分別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購置探礦權,問應該交稅嗎(賣方為事業單位)?如果交,應由哪家交稅,如何交,稅率是多少,交什么稅?
問題二,如果事業單位把該礦業企業買回,交什么稅,如何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出售探礦權屬于無形資產轉讓,由賣方交納營業稅5%及城建稅7%教育附加3%和企業所得稅25%.(城建稅: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2、如果事業單位把該礦業企業買回,則由賣方繳納以上相應稅收。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號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注釋中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