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外資企業如果連續4年每年均有盈利,是否每年都要計提10%的盈余公積?是否4年一起計提盈余公積?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01 號
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