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我公司在內蒙投資的50%控股子公司于2013年通過增值擴股降為40%其操作步驟如下:當時實收資本300萬元,我公司控股50%,甲公司控股50%。由于內蒙政府資源整合,我公司將進行增值擴股、由實收資本300萬元,增資為500萬元。按理說我公司50%的股權應再投資100萬元,甲方公司也再投資100萬元。但我公司和甲公司想通過增值擴股進行股權轉讓。也就是500萬元的實收資本我公司按40%,再投資50萬元,甲公司30%再投資150萬元,乙公司不通過投資就可以獲得30%的股權(原先甲乙公司有往來欠款通過此項可抵消欠款).請問該項業務渋及什么稅?稅法依據是什么?
二、我公司內蒙另一家公司45%的股權,通過股權轉讓降為36%,轉讓所得500萬元(扣除成本后),請問該業務渋及什么稅?稅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上述交易不存在稅金問題,企業增值涉及印花稅金問題,增加的200萬元交納印花稅金。
2、甲與乙應該簽署投資協議。
3、股權轉讓所得500,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因此,企業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在當月(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