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全年完成銷售任務給予對方讓利10%,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給予對方10%現金折扣?此部分讓利需要對方提供發票嗎?是哪種發票?我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根據: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在日常實務中讓利的稅務處理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經銷企業向生產廠家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銷售方往往憑購貨方的合法票據作銷售費用或沖減銷售收入的處理,這種情形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 二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這種情形也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 三是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處理。銷售方請購貨方到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后,由供貨方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這樣銷貨方不但可以憑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收入而少交流轉稅,而且也可以合法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建議貴公司對于銷售返利,直接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收入而少交流轉稅,而且也可以合法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同時購貨方憑此紅字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沖抵當期已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