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企業原是從事鐵礦石開采的普通合伙企業,現將普通合伙企業變更成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名稱已更改,投資人不變。請問:原合伙企業的會計賬應怎樣處理到新成立的公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2)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業變更成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類,按上述規定可延續原會計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