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上次我咨詢過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問題:“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經批準,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請問老師:其中的統一核算,是指必須由總部統一進行賬務處理,還是可以由各分子公司在總部的統一核算制度下各自進行賬務處理,再由總部合并報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理解成總部統一核算,各分公司按項目核算,然后匯算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