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風力發電企業。
1、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24號。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會計處理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2、國稅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現將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請問: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需繳納增值稅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相關規定,現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電網企業代征代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會計處理
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銷售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實際銷售電量計算的應代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