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公司是風力發電企業。是電廠,屬于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不是電網企業。
按照財建〔2012〕102號電價附加需繳納增值稅,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不需繳納增值稅。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24號。四、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會計處理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上述是關于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處理,針對銷售的電量的收入需要交納增值稅。
2、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據了解,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以上是關于財政補貼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