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的董事并兼任公司的總經理,每月除工資外還有發放一部分董事費用,請問董事費用是否納個稅?按什么標準納個稅?是否需要董事出具票據?出什么票據?謝謝!請告訴我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1號
二、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