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據了解,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既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屬于中央財政補貼。不應繳納增值稅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交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