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汶上縣義橋煤礦在2013年向銀行借款1億元,劃撥給集團公司使用,投資一個尼山旅游項目,融資利息及相關費用由能源公司承擔。能源公司在銀行到期支付利息前20天向義橋煤礦支付利息。利率按貸款銀行所收取的利息的利率執行。借款期限為三年。
根據《關于濟寧能源向義橋煤礦借款備忘錄》,能源公司承建的是濟寧市政府的建設項目,即濟寧市尼山項目建設。對于專項融資,于2013年3月5日在汶上縣委九樓會議室召開了專題會議,參加單位分別是:濟寧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濟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濟寧市惠達投資有限公司、汶上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濟寧能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這項融資,是政府直接干預的貸款項目,原因在于濟寧能源公司不能直接向銀行貸款,因此,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明確由濟寧能源公司核心企業義橋煤礦向銀行貸款,貸款直接劃撥給能源公司,專款專用,確保濟寧市尼山項目的正常建設。因此,這筆融資貸款,應當是政府直接干預下的貸款,不屬于企業集團公司由于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而向銀行進行的貸款融資。尼山項目,是一個30億的大項目,請問老師,該項業務,能否,運用財稅【2000】7號文,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請問老師,該筆業務是否繳納營業稅,有何稅務風險?敬請批復為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如果與銀行簽訂的是統借統還貸款(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中應有各下屬單位用款額度的條款)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愿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2、否則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