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應總公司的要求,加入了公司之間的現金池業務,我公司把多余的資金劃到上海巴黎銀行,也就是我公司在上海巴黎銀行開了存款帳戶,然后在把這筆錢轉到上海投資公司,每個月由巴黎銀行給我公司寄利息回單,上面注明貸款人:我公司名稱,借款人:上海投資管里公司
請問1.老師這種現金池的業務我公司如何仗務處里,稅法對這種業務有什么要球及規定?請老師給予詳細的解答!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推薦以下文章供參考,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1、結算中心管理資金池
集團公司設立的結算中心一般隸屬于財務部門,它主要借助網上銀行對資金池進行管理。根據集團與銀行之間就資金池業務簽訂的協議,集團及納入資金池管理的下屬企業必須在指定銀行開戶,采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
集團結算中心對于資金池成員企業上撥的存款,一般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對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這樣,集團結算中心的收入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資金池存款在銀行與撥付下級公司之間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
2、集團結算中心涉及的稅收問題
集團內公司存放在結算中心款項,集團結算中心需分別按照各法人實體、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集團內公司需要按照金融保險企業征收5%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等。
集團內公司拆借結算中心款項,集團結算中心需分別按照各法人實體、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結算中心需按照金融保險企業征收5%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等。對于集團結算中心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水平部分準予扣除。另外,結算中心所屬法人實體,還受企業所得稅法關聯交易定價約束,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或有可能減少關聯方應稅收入或所得的,按照關聯交易定價規則進行納稅調整,這時也很難或很準確判定利率確定的合理性。
對于集團內結算中心統借統還,國稅發[2002]13號文件明確規定僅有集團企業所屬財務公司統一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后統借給下屬公司,財務公司按照從銀行金融企業獲取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取各下屬公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營業稅。而集團結算中心不符合條件,財稅發[2000]7號文規定為了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集體的核心企業取得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撥付給下屬單位,按照不高于從銀行金融企業獲取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取各下屬公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營業稅,否則全額征收營業稅。相對于集團結算中心必須滿足該集團下屬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要求,另外還存在對集團與下屬公司的區域限定和如何確定為是下屬企業等問題。
基于上述所述,如貸款利息征稅營業稅及附加等,相當于貸款利率上浮;另外,針對集團下屬公司資金正負凈頭寸,不能對沖,相對于銀行金融機構而言,企業資金池為了維護集體內資金安排,最大效益使用集體內資金,是凈頭寸得到共享,而不是追求存貸差效益。所以建議針對法人實體應支持按照利息凈支出(或凈收入)為基數征稅。這樣可以大大降低資金池所帶來的稅負負擔,從而使資金池更有效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