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若境外機構為境內公司提供勞務服務,該勞務發生在境外,取得來自中國境內公司的所得,在境內公司支付這種勞務發生地在境外的勞務服務費時所代扣代繳的營業稅(或境外企業所得稅)是否有優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境內企業向境外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時應當代扣營業稅,無需代扣所得稅。無其他優惠。
2、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勞務發生在境內的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執行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第七條 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