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某建筑安裝公司簽訂了一份綠化工程合同,對方施工的內容有土建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因對方收款后所提供的發票分別為工程發票和勞務發票,請問:(1)我公司收取的發票合法有效嗎?(2)如果不可以,那么我公司對原合同下的人工費簽訂一份補充合同,這樣做可以嗎?(3)請問老師,我公司應該怎樣做才能對已收取的勞務發票合法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對綠化工程按照“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綠化工程不應取得勞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