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從事果樹種植,并同時出售水果,加工果飲,果酒,及加工保健品,如何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發文字號: 財稅字【1995】第052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2、從事水果種植,農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 財稅〔2008〕14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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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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