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我公司對銷貨單位的折扣折讓在第二年核算,因此,就會存在,當年1月份開票時,本月銷售價稅合計10萬元,去年全年折扣折讓9萬元,如果把上年折扣折讓開在一張發票上,就會抵減整張發票金額,即本月銷售價稅合計1萬元,還反映折扣率90%,從整張發票看不配比,我知道也可以分月分散開具,但對方要一次開具,稅務會認可這樣開票嗎?有沒有允許(或不允許)匯總開折讓的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銷售折讓按照《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平銷返利的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中,就平銷行為中有關增值稅問題規定如下: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