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所屬行業為農林業,主營業務收入為:苗木的種植銷售與綠化工程業務,其中苗木種植所得為免稅項目,2010年我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稅收優惠年檢事項時,市地稅局下發了“不予通過年檢的知”,理由為“苗木與花卉未分別核算”。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我公司將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一并進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我公司的免稅項目自2009年至2012年都處于虧損狀態)。另外我公司2011年匯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為虧損數。
請問:1、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是不是每年都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檢?我公司因為2010年未通過年檢的原因是“苗木與花卉未分別核算”,而2011年、2012年我公司因一些歷史原因“苗木與花卉”在會計核算上也未能分別核算,因而對2011、2012年我公司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稅收優惠的年檢工作,我公司這樣做會有什么后果?
2、現我公司要進行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作,請問2012年匯算清繳時,我公司能不能按照2010、2011年的方法進行計算(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相加計算)?
3、2013年1月份我公司對會計核算工作進行了完善,對免稅項目中的苗木種植銷售與花卉種植銷售分別進行了核算,那么對于2011年的虧損數(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相加后),我公司在以后年度可以彌補嗎?
4、2013年我公司還能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嗎?還要不要重新審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看一下稅收優惠的相關批準文件和備案文件的有效期(是指主管稅務部門的相關文件),如果本年度還在有效期內,那就不用再申請;如果已達到或超過有效期,就要重新申請或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匯算清繳的時可以將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的相加計算。
3、稅前要是彌補虧損須有稅務所出具稅審報告。
4、稅收優惠的相關批準文件和備案文件的有效期(是指主管稅務部門的相關文件),如果本年度還在有效期內,那就不用再申請;如果已達到或超過有效期,就要重新申請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