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有問題咨詢如下;
一、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內銷產品由關聯銷售公司負責銷售,現公司管理層決定:為促進銷售額增長,關聯銷售公司所簽協議的代理商零售商的門店看板、裝修費用由我公司負責支援。請問1、我公司支援的費用可否所得稅前列支?!如果可以列支,本公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2、這項支出是否涉及流轉稅的問題?若涉及如何處理?
二、我公司2007年成立之后,貸款均有境外母公司擔保,由于種種原因擔保費境外母公司2007-2012年未收取,會計上也沒有列支相關費用,2013年境外母公司準備補收2007-2012年的擔保費,請問:
1、補收的2007-2012年擔保費擔保費可否列支成本費用?如果可以列支成本費用,是追溯到2007-2012年各年列支,做專項申報?還是作為2013年成本費用?!
2、如果境外母公司補收了擔保費,對應的預提所得稅、營業稅是否需要交納滯納金?!
以上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經營銷售相關的,可以按銷售費用處理,可以所得稅前列支。
2、不涉及稅收問題。
二1、補收的2007-2012年擔保費擔保費可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需要專項申報,根據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
2、按實際支付扣繳,不涉及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