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由韓國總部擔保從海外銀行貸款,從2007年開始一直未支付擔保費,近期韓國總部稅務局查帳要求青島公司支付擔保費,請問,我公司從2007年到現在為止的擔保費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所得各應如何處理,法規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能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我國企業之間提供銀行貸款擔保,無需支付擔保費。故稅法無擔保費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相應條款。建議提供韓國貸款擔保的有關法律文件,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這條規定,應該有具體的內涵。即使允許扣除,也會涉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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