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開曼群島注冊),2006年股利分配180萬元,當時因資金緊張沒有支付,現在外商要求支付,并承諾放棄延期利息,請問:個稅要不要交?怎么做才合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10%。凡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的,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稅收協定規定稅率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