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專家:
你好!現我司承租一外資生產企業的廠房,支付租房押金時要求對方開押金發票,對方讓我提供依據,但我只能提供稅法文件,他說他去咨詢當地稅局反饋給他是可開可不開,請專家幫忙提供一下,因我找到的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一條。但對方覺得依據不充分。我司也給他說了,押金發票不入收入,但要交稅,退押金時紅字沖銷發票退稅。但對方就是不肯開押金發票,只開收據給我司。我憑那條稅法依據讓他開押金發票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抱歉,稅法只對征收增值稅的包裝物押金有文件,對營業稅租賃房屋收取的押金沒有專門的文件。
2、你述說的理由是充分的,多溝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包裝物押金稅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