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A是一家合資的物流企業,我占90%股比,另一股東占10%股比。公司下屬有一個分公司。
A公司前期經營是盈利的,后因分公司產生累計虧損,不但造成公司經營虧損,同時還為分公司承擔了巨額負債。
目前,另一股東認為分公司完全是因我方業務需要而設立的,與A公司經營無關(確實如此),要求我方將分公司從A公司剝離出去,并且要求將A公司為其承擔的巨額負債一并剝離。
我方目前想法:
一是:比照資產轉讓模式,由其他公司對A公司下屬分公司B進行收購。但是由于B目前是巨額虧損,收購負資產對A公司是否形成收益,A公司需要較所得稅?
二是:先將B從A公司中進行分立,變成A屬全資子公司C,將A公司為B公司承擔貸款轉由C公司承接。然后再由其他公司對C公司進行收購。在上述過程中A公司是否也會受益,是否也有涉稅問題?
針對巨額虧損的分公司,如何能在不產生稅負的前提下,將B公司負債與虧損一并從A剝離?
請老師賜教!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
2、分立的相關稅收政策請參考:
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1號
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土地增值稅:財稅(1995)48號
契稅:財稅〔2012〕4號
印花稅:財稅(2003)183號
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