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
我是一家礦山企業,今年補繳了前三年未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2000萬元。
請問能否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為什么?能否給出具體的稅法規定。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補繳以前年度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不能在補繳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