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因用工需要,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至企業實習并約定由企業支付相應管理費給學校,現學校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學雜費)給企業,請問企業憑此收據能否于稅前列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
根據上述規定,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可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二、非稅收收入票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因此,單位取得非稅收入票據,開具單位和內容在符合上述規定,可作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