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生產型出口企業,期末外匯會計科目會計上要計提匯兌損益,現2012年年底我公司有匯兌損失,請問,該匯兌損失能否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