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性出口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時,境外單位要收取傭金。
根據您們上次的答復: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業因在境外提供勞務而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傭金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征企業所得稅。 如果適用這條,我公司支付時不扣繳企業所得稅就行了,程序上有什么要求,需要辦理稅務證明、完稅證明嗎?我們支付的金額較小,未超過3萬美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若傭金勞務發生在境外,則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傭金不涉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在國稅進行稅務備案。